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要求,广泛调动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着力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向党外代表人士征求意见和建议,畅通和扩大民主渠道,为党外人士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第三条 坚持向党外代表人士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度,让他们及时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学校改革建设发展情况。
第四条 坚持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民主监督作用,根据工作内容,邀请适当比例的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学校各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委员会等。
第五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注意培养选拔符合条件的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我校各级行政领导工作。根据岗位职责规定,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第六条 坚持做好情况通报
1.学校党委每年向党外代表人士及时通报学校重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通报会。
2.学校每年年初召开学校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统战团体负责人座谈会,由主管统战工作校领导通报学校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学校每年年末召开校领导与党外代表人士交友座谈会,通报学校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3.每年省市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以上简称“两会”)前,学校党委召开面向学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通报会,以便于他们及时、准确掌握学校情况,在各级“两会”上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4.二级党组织每学期初应向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通报本学期主要工作,每学期末向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通报主要工作进展情况。情况通报可以采取会议、座谈、简报、电子邮件等适当形式进行。
第七条 坚持做好意见反馈和工作落实
1.学校党委统战部具体负责协调相关校领导或部门研究处理党外代表人士意见或建议。
2.对于校领导批示,涉及一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该部门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党外组织或个人,并抄送党委统战部存档;对于涉及学校整体工作或多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党委统战部应督促该事项牵头部门跟踪处理该事项,牵头部门原则上每隔30个工作日要将处理进程以书面形式回复党外组织或个人,并抄送党委统战部存档。
第八条 坚持做好工作总结和督促
1.学校党委每年向党外代表人士征求意见和通报、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参加重要活动的情况由党委统战部负责整理存档。
2.二级党组织每年年底将本单位向党外代表人士征求意见和通报、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参加重要活动的落实情况简要汇总并抄送党委统战部存档,党委统战部负责统计整理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