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01 浏览次数: 688

 

各单位、各部门:   

《蚌埠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已经20151223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1231

 

 

蚌埠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我校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导向,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一)各单位、各部门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必须填写《蚌埠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党委分管负责人批准。

(二)我校被外单位邀请担任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报告人或参加研讨会并作发言的干部、职工,必须经所在单位党总支同意。

(三)邀请境外人员来我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经学校外事处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党委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出正式邀请。

二、严格实行管理责任制

(一)承办部门把好初审关,负责对拟邀请报告人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的初核工作。

(二)审核部门把好审核关,确保报告稿等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承办部门必须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如发现报告人有与送审材料不一致的错误观点、言论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党委分管负责人报告。

(四)财务部门负责把好经费审核关,对未履行规定程序、未提供经过审批的《申请表》的不予报销。

(五)为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提供场地的单位、部门,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承办单位、部门不予提供场地。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因对邀请报告人情况、报告内容未作认真审核,或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而导致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过程中发生不良后果,追究承办单位或部门责任。

(二)因对举办单位、部门申报材料把关不严,造成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过程中发生不良后果,追究审核单位或部门责任。

(三)未经所在党总支批准而擅自接受外单位邀请参加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如有不良后果,追究其本人责任。

(四)对为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举办上述活动提供场地或给予报销经费的人员追究有关责任。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蚌埠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请表》讲座论坛报告申报表.doc